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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郑和航海文化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06 浏览数:110

江苏郑和航海文化基金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 机构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机构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一条 江苏郑和航海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 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 例》等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以及业务活动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前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等。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是基金会的责任和义务,基金会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 设立专项基金时, 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应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八条 基金会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款物管理情况 和使用信息,基金会一般应在财产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其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 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或登记管理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 30 日内,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秘书长应及时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并报理事长及监事。

第十二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如 下流程: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由理事会决议委托符合法定 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并由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协助;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予以披露。基金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由秘书长组织基金会工作人员撰写或制作,由副理事长负责审查并报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披露。具体流程如下:

1、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基金会工作人员撰写文件初稿;

2、由秘书长负责初审,同时抄报全体理事和监事;理事 或监事应及时同时向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反馈存疑事项;

3、秘书长初审通过后,报副理事长进行复审并附对理事或监事存疑事项之反馈意见;

4、副理事长复审通过后,连同对理事或监事存疑事项 之反馈意见,报理事长终审通过后,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对外披露。

5、如理事长对此相关事项不能决策是否通过,则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应过半数通过。

6、根据规定必须在当天或指定期限内即应予以披露的事项,各环节负责人彼此间应予以及时通知并及时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对外发布的发布人由理事长或获 得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或获得理事会授权的理事担任,其他人员对外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发布基金会信息,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宣讲会,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或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十四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基金会工作和项目开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活动,确需及时向社会介绍的,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确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公益专项项目负责人提前拟订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才能予以实施,并应提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新闻发布会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或 获得理事会授权的理事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基金会日常原则上不接受新闻采访。必要时,秘书长须提前将采访媒体、采访提纲上报基金会理事长或理 事长授权之副理事长批准,并提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之理事接受新闻采访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以及基金会任何人员不接受与基金会相关的电话采访、视频采访、其他非面见方式的采访。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不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官网由秘书长组织安排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基金会对外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基金会官 网公布。基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须提前报理事长同意后才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基金会以及基金会任何人员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或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 活动进行募捐,不在以基金会名义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外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本制度。如有 行为人违背本制度进行基金会信息披露导致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并视为严重违背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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