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记忆|龙江船厂的标准化生产
《龙江船厂志》载:明代工部1营造尺等于兵部1尺减5分,显然,兵部尺比工部尺大。明代《南船纪》《龙江船厂志》《漕船志》《静海寺碑文》《洪保寿藏铭碑文》等都提到“料”,如《漕船志》卷六:“且如造千料海船一只,须用百人驾驶,止运得米一千石。”黄云眉《明史考证》载:“考《会典》卷二百,四百料浅船式样,与天工开物同,料当作石解,是此项浅船所载,仅四百石无疑。”即料可以当石用。明朝时2斛等于1石,1石等于1料等于2斛。“料”是容积单位。古代船只大小的计量单位,有时候也可看成重量单位使用。《辞海》称:一尺对方,七尺长为一料。